松岛泰胜:当代琉球复国论———历史和国际法上的根据和进程,琉球对松本山雅

【文/松岛泰胜,翻译/夏天,译校/莫问】

本文在阐述当代琉球复国论的根据与实现进程的基础上,考察了联合国会议上中国代表承认琉球为原住民族的发言、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关于“存立危机事态”的发言、以及钓鱼岛列岛等各个课题与琉球复国之间的关系。笔者在中国与琉球长达五百年以上的朝贡册封关系的基础上,分析当前作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将来确立新国际法地位时可能经历的过程。自2025年10月以来,围绕当代琉球复国的实现,已吹起了一股强劲的顺风。

松岛泰胜,日本龙谷大学教授,琉球民族遗骨返还请求诉讼原告团团长,琉球民族独立综合研究会发起人 图自:龙谷大学经济学部

一、琉球复国的历史根据——作为中国藩属国的琉球国

1372年,琉球中山国国王察度与明朝建立朝贡册封关系。1429年尚巴志王统一琉球全国后,直至1879年,琉球国始终作为中国的藩属国,与明、清两朝维持着朝贡册封关系。在明清所形成的华夷秩序下,琉球国专门从事连接亚洲诸国与中国之间的中转贸易,虽是资源贫乏的小国,却因此得以存续逾五百年之久。

历代琉球国王的即位,都须通过由中国皇帝交付册封使的国书予以认可;琉球国王则派遣朝贡使节,向中国皇帝宣誓效忠。作为中国的藩属国,琉球国并非西欧式的主权国家,所谓朝贡册封关系的体制,意味着最终主权由皇帝所掌握,正是在这一体制之下,琉球才得以作为“国”生存下去。

1609年,琉球国遭萨摩藩入侵,奄美诸岛被强行夺去。此后,琉球国遭萨摩藩经济掠夺,内政也受到严重干涉。然而,琉球国仍继续维持与明、清两朝的朝贡册封关系,从中国引进农作物、技术、儒学、道教、门中制度以及丧葬制度等,在多个领域受其影响,以此维持国家的运作,并改善人们的生活。

1879年琉球遭日本侵略与吞并之后,日本政府设立“冲绳县”,这一机构实际上发挥着殖民统治机关的功能。琉球人成为日本人歧视的对象,在冲绳战役中,琉球被当作“弃子”,大量琉球人遭日本军队屠杀,并被强迫集体自杀。战后,琉球被日本舍弃,成为美国的军事殖民地。1972年,日本再次并吞琉球,并将日美两国军队的军事基地强加于琉球的土地之上。

日本、美国同琉球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殖民者与被殖民者的关系。日美对琉球的殖民统治自1879年至2025年,仅146年;相对而言,中国与琉球之间的朝贡册封关系则持续了五百年以上。

反映琉球王国向明朝派遣进贡船的画作 来源:冲绳县立博物馆

日本的殖民统治对琉球人而言是一部“屈辱史”,而琉球国与中国之间的朝贡册封关系时期却是琉球人的“黄金时代”。琉球复国的目的,在于从这段“屈辱史”中解脱出来,再度回到“黄金时代”。

目前,琉球作为“冲绳县”被划入日本“领土”,但这一地位无论从历史还是国际法上,均未被最终确认,琉球实际上仍处于地位未定的状态。琉球曾是中国的藩属国,本可以被视作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换言之,琉球并非属于日本,而应归属中国,日本在琉球的势力理应被彻底清除。对琉球享有最终主权的中国,从历史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都应当承担起支持琉球从日美殖民统治下彻底解放、实现复国的责任。

二、琉球复国的国际法根据——作为“地位未定地”的琉球

琉球并非日本的固有领土,自1879年以来,琉球的国际法地位一直未获确立。琉球被吞并的本质即日本的军事侵略,日本与琉球国之间从未缔结任何关于琉球并入日本的协定。直到今日,中国政府仍未承认日本对琉球的吞并。日本吞并琉球与1874年日本对台湾实施侵略一样,均违反了《中日修好条规》。

1880年,日清之间曾就所谓“分岛改约案”[1]进行协商。然而,在琉球复国运动的呼声之下,清朝政府最终未批准该案。若从琉球被日本殖民统治、冲绳战役中大量琉球人牺牲、战后美军基地强加于琉球并带来诸多损害的“屈辱史”回顾,就会不禁想到:若当年宫古和八重山诸岛归清朝领有,并在当时实现琉球复国,或许对琉球而言是一件好事。

1895年清朝与日本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载有“台湾等之割让”条款,但其中的“台湾等”地域范围并不包括“琉球”。遭日本侵略并吞的“大韩帝国”在亚洲太平洋战争后,分别以“大韩民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形式实现了独立,完成“复国”的目标。至今,唯有琉球仍处于日本殖民地。

琉球复国在国际法上的主要依据,分别为《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联合国宪章》。《开罗宣言》(1943年)中明确写道:“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879年日本政府正是“以武力及贪欲攫取”了琉球,日本理应被驱逐出琉球的土地。另外,在“开罗会谈”中,罗斯福总统曾向蒋介石总统提议,战后应由中国对琉球实施托管,蒋介石的回复则是由中美两国共同实施共管,无论如何当时中美两国均不认为琉球是日本的领土。

《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项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琉球并不包含在“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之列。日本之所以能够通过接受《波茨坦公告》而结束战争,正是以遵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为前提。

如今,琉球民族可以依照《联合国宪章》所保障的“民族自决权”实现复国。1996年,我作为琉球原住民族代表首次参加在瑞士联合国欧洲总部召开的“联合国原住民族问题工作组”,呼吁实现琉球的去殖民化。此后,琉球内部相继形成了旨在恢复琉球原住民族权利的团体,几乎每年都会派人参加联合国相关会议。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的规定,美国对琉球行使统治权。该条文写道:“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若要在琉球建造军事基地并实施军事训练,就必须如密克罗尼西亚诸岛那般,将琉球设为联合国的“战略托管领土”。然而,美国在违反国际法的情况下,在琉球土地上建设军事基地,储存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量武器和炸弹,并在陆地、海上及空域实施军事训练。日本政府也利用美国在琉球建立的军事独裁体制,于1950年代将日本本土的驻日美军基地迁至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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