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央企创投免责情形,中央企业国创投资引导基金

投资界获悉,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简称《办法》),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2018年试行的第37号令。

当中,增加了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条款。更具突破意义的是,对于免责情形的认定十分细化。

如此,《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央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技创新等领域探索性试验、先行先试的保障,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致力于破解国资创投“投早投小”的顾虑。

最新一幕

央企创投免责容错

具体来看,《办法》明确央企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集团管控等13个方面98种责任追究情形。

免责方面,《办法》第四章“责任认定”中的第36条明确指出——

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前提下,经综合研判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相比于2018年的第37号令,此次《办法》对于免责场景进行了大幅细化,具体情形包括:

1、在组织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推动装备国产化应用中,因试验探索性强和不确定性大,以及因技术路线选择调整、成果转化市场变化等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

2、在开展战略投资、创业投资、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打造现代产业链链长、实施重大改革措施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以及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外部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未达预期的;

3、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存量资产盘活和低效无效资产处置工作中,因客观上无法先行预见的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外部环境重大变化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此外还包括: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以及其他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与此同时,《办法》构建了“免责—从轻—减轻”的阶梯式处理机制——对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对发现问题后及时止损、主动整改、挽回损失的情形,明确从轻、减轻处理,鼓励“容错 + 纠错”并重,避免“一错到底”。

可以看到,在98种追责“红线”之上,此次《办法》配套了免责条款,既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底线,又打消经营管理者“怕出错不敢干”的顾虑,破除了国资央企机构“不敢投”的尴尬处境。

宽容失败,鼓励创新

国资容错之路

时至今日,国资已是一级市场主力。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传统考核体系中“不可亏损”被视为一条红线,一旦发生亏损,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问责。因此在面对投资决策时,国资负责人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这是国资进入一级市场常常面临的困境。

此情此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任重道远。

回顾这一年来,攸关一级市场的容错机制迎来越来越多的实践。

风向标来自国办1号文件。犹记得2025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解决基金管理人不敢投、不敢退、怕担责等问题。

此后,全国各地关于容错免责的探索此起彼伏。

早前,广州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在直投资金风险容忍机制上开启新尝试——种子直投、天使直投单项目最高允许出现100%亏损,轰动一时。

更近的一幕来自北京。今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机制 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当中提及——容忍正常投资风险,不简单以单个项目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

不止于此,上海、深圳、成都、无锡等地均已推出了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允许因创新失败导致的合理损失免责。

信号无疑令人振奋,只是距离实操层面仍有一段距离。

“现在缺的不是基本共识,困难之一在于怎么落实。”容错背后常常容易引发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争议,因此,能够符合审计要求的容错实操机制,始终需要更高层面出台条例——正如此前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希望尽快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像国资平台,最需要国资委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所有人都在翘首以盼。


ngin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