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12月22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下文简称为《意见》),提出在政府采购中,要准确界定产品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同时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9月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货物,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为本国产品?《通知》明确,本国产品应当在中国境内生产,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现从原材料、组件到产品的属性改变。从具体情形看,在国内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对医疗器械产品,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属于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其他产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意见》提出,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施策、稳妥推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和我国产业发展实际,在充分征求有关内外资企业、行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等,分产品制定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相关要求,明确成本核算规则,并合理设置过渡期,保障标准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意见》提出,应加强对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实施的监管。必要时可以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依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产品和组件的生产地、工序完成地以及组件成本占比等进行核实、鉴定。一旦发现供应商假冒本国产品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意见》还要求:严格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政府采购领域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如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品牌或者限制品牌注册地、所有者,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保障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外资企业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